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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4年公立医院综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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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11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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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6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区(县、市)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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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1学前教育”。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按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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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在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2月18日宁波市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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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推进本级“浙里报账”应用试点上线,落实专人负责和对接,做好本级平台基本服务并安排相关费用。(三)市级预算单位做好“浙政钉”员工身份信息和“智慧财政”个人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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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年度、半年度“三必查”情况(详见附件2)报市应急管理局。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监管处(科)室联合业务处(科)室(单位)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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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领域党建统领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浙建房〔2021〕33号)、《2022年全市物业党建工作要点》(甬组通〔2022〕13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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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补贴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并鼓励以此次消费补贴为契机,结合旧改类未来社区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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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待应用程序上线后分三批次推进“甬建码”应用,9月底前完成全市在建工程“甬建码”应用全覆盖,打造面向工人群体的“码上直通”、面向项目管理人员的“码上协作”、面向监管决策人员的“码上监管”应用场景,以“甬建码”赋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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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企业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2022年我市中考将于6月17日-18日举行,高考、选考、单独考试、技能理论考试将于6月7日-10日举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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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经各地推荐、专家资料审查和现场考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组织公示,宁波广电融媒体科技创新大厦项目等42个房建工程,世纪大道快速路(东明路~永乐路)工程施工Ⅱ标段等32个市政工程,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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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甬建质〔2005〕309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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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甬建质〔2005〕309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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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加强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充换场所设计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我局组织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设计技术细则》,经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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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达标创优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甬建发〔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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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升节能降碳水平,完善我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我局组织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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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广绿色建材发展应用,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根据市住建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23〕48号)要求,经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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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物业领域党建统领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浙建房〔2021〕3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红色物业”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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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奉化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第二批村庄设计落地试点村庄申报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22〕4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讨论、综合评议,确定海曙区横街镇半山村等21个村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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