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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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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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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增强地方标准的有效供给,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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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施行。附件: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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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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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经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原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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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拟修改文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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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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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供(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局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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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相关规定执行。普通国省道应急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应经市公路运输中心等部门现场确认。施工图设计由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审定后,由市交通工程中心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市公路运输中心提出资金补助意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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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7-2020-0002 市交通执法队、公路与运输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持续保持优良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对标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制定了《宁波市高速公路保洁作业和管理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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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等文件政策清理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现决定: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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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4-0009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预售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广告宣传和预售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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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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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进一步加强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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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2-2024-0004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指导性、操作性和约束性,根据《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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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2-2023-0004 各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11月17日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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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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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根据实际,综合分析经济社会文化因素,按照“一域一院”的方式,在毗邻数个乡镇(街道)区域内,选择确定一家硬件基础设置好、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作为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精障特困对象应该托养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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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7-2022-0002 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经研究,并经联合发文机关同意,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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