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宁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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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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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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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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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23-0001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要求,现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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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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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yzf61.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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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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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7-0004 宁波海事局划定的宁波市内河通航水域(第一批)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予以公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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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推进我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确定“三元殿”等325处建筑为第二批宁波市历史建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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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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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5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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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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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推进“港口经济圈”建设,加强宁波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促进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提升宁波城市国际化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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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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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制度,有利于发挥家庭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有利于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有利于提高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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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出现了不少商业性产权的公寓式办公楼,在满足房地产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所在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但这类公寓式办公楼具有产权期短、商住两用、出租为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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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2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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