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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0-2015-0002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具行政证明的程序和文书,确保依法行政,防范履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出具行政证明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申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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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商务领域特有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宁波市商务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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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7-2019-0006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海铁联运市场,扩大宁波港口经济圈,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制定《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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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贯彻落实《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遵循“业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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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安和物管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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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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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财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通知》规定、我市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本通知自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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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2-2018-0004 各有关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规范宁波市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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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党委农办、党委编办,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居民群众能力,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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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实施标准要尽快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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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11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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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精神,加快建设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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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审议决策工作由当地协调机制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领域及授权运营单位最终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可采用示范文本。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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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26号.pdf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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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医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实施、经办管理服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出台配套文件。市财政局负责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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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次年个性指标调整情况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三)有关开发园区的流动人口积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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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我市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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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于2021年1月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服务2.0建设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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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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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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