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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外贸实力效益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7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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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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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精神,积极开展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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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信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对全市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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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率先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应对粮食收割季节长期阴雨影响,减少粮食损失,降低粮食翻晒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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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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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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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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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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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象山县建管局:为加快我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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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建筑业开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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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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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北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符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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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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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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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推动我市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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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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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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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地申报、审核、评估和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将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表和相关佐证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验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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