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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17〕173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办、保障性用房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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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16〕28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各开发建设、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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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促进交通建设领域转型升级,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把握交通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开路先锋”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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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甬党办〔2016〕84号)、《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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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经信委](六)完善产业创新载体。推进北斗产业园建设,打造优势产业链。培育地理信息特色小镇,坚持“有核心、无边界”的空间布局理念,以项目为契机,引导优势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进驻,推动产业发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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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市建筑业开展“宁波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140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7〕141号)文件精神,深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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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推进我市质量兴农建设,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继续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目标任务,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上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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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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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结合《绿色建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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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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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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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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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市地材处,市新墙办,市建筑业协会,市监理协会,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2017年质量月活动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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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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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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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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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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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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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组织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党建引领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行业“红色工地”建设活动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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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各处室: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对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经修改后可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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