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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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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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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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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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组织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党建引领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行业“红色工地”建设活动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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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各处室: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对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经修改后可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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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发(2023)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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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推动全市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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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清单》《2025年市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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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优化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44号.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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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前湾新区社管局,局属有关单位:《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4日118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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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审图等单位: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数字化管理,统一勘察质量数字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促进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提升宁波市工程勘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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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至少要建成1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示范区域,全市要形成一批在国内有影响的试点示范区域、示范项目。(五)严格督查考评。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住建委(市创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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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全力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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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部署要求,主动顺应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轻量化发展趋势,着力建设技术领先、品牌高端、产业集聚、链条完整的先进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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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权经营机制,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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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浙江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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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意见自2017年7月2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0日yzbf75.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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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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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管理;各级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供电、通信、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处置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并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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