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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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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按照我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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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和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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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提高行政执法领域惩防体系专项构建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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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抓好智库建设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我市新型智库建设水平。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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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经各单位组织、课题负责人申报、专家组评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2022年宁波生态文明发展总报告”等31项课题为《宁波发展蓝皮书2023》项目,列入市哲社规划课题,现予公布。其中:《2022年宁波生态文明发展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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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计划,现就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年度申报课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锻造社科甬军、多出优秀成果为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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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为提高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专家论证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论证、决策咨询和专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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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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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6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事业单位: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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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4-0013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现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进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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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部省属驻甬单位负责自我推荐。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申报项目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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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0日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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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2-0004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启用“宁波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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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助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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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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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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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援助政策,强化就业帮扶,根据省户籍制度改革和促进就业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城镇户籍人员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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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围填海管控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围填海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围填海管控工作对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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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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