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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建设、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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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月17日上午,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在下访接待鄞州区宁舟新村居民代表时强调,“住宅墙体涂层脱落等问题,是老小区的通病,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必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既有房屋外墙脱落问题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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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房产市场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结合2020年上半年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巡查、稽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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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建质〔2005〕30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7年度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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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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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8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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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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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房产监察支队: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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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区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市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宁波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春雷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2022年1月27日2关于印发《宁波市涉海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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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帮扶房地产企业纾困,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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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水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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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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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2号.pdf宁波市人民政府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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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宁波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经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基于自顶向下设计理念的自然图像恰可察觉变化阈值估计》等75篇论文获评20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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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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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做好处置工作,及时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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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为培育发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根据甬财农〔2022〕142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规定,经农机服务组织自主申报,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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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我委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6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保留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附件: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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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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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甬党发〔201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本年度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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