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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完成3年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成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增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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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编制县级林地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确保森林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因势利导,扎实推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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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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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按照我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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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根据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明确全力开拓市场是促调整、保增长的关键,要集中力量抓主要矛盾,通过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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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9月份以来出台的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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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和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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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精神和《宁波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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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提高行政执法领域惩防体系专项构建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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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为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对我局2022年11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3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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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现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在执法活动中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df宁波市卫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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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宁波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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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本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3件,宣布失效5件,其余16件继续有效,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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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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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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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司法局、人民法院,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充分体现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打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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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波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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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0月12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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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和局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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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备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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