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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08〕187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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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18〕154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细化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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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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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上市公司扩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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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精神,促进我市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种业快速发展,确立我市在省内种业强市地位,现就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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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精神,优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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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着力打造新型产业体系(一)构建“3511”产业体系。重点发展以新材料、高端装备和新一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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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精神,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培育和发展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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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把宁波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12〕153号)精神,主动把握新形势、应对新挑战,促进我市外贸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外贸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扩大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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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进宁波未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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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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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土木工程学会,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节能评估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绿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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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局(经发局):根据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要求,请你们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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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72-2022-0002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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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附件:yzbf78.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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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抢抓5G发展机遇,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选址难、协调难、进度慢等问题,提升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统筹集约建设和共建共享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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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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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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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yzbf45.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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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yzbf153.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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