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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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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8个,均在有效期内,无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 打印关闭 上一篇: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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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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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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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2号《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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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0号《宁波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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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温州市、衢州市、宁波市奉化区、江山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宁波杭州湾旅游度假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请示》(甬政〔2021〕34号)、温州市政府《关于要求申报永嘉云岭山地温泉旅游度假区的请示》(温政〔2020〕29号)、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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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0〕103号)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在各单位申报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研究审定和网上公示,现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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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金融信息监测中心):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我局行政处罚事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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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30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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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计量事业快速发展,量传溯源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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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2)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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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及《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6〕89号)精神,提高我市航运保险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宁波港航物流发展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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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yzbf108.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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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建立与我市城市运行管理、城乡居民生活和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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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2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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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9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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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15〕234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21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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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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