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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杭州湾新区海洋水利中心、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环境常规监测与养殖尾水(排放水)监测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度渔业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浙江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和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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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清澈见底”的治水新目标,全面提升我市河道水环境质量,按照《全面推进宁波市河道水环境“控源”行动方案》(甬治水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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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象山县农机站、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分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2023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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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属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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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规,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完成了《宁波市建筑材料发展“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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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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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一、为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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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发(2024)43号.pdf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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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发(2023)16号.pdf宁波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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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积极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规定,经严格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硅外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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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营造亲商爱商环境,助力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22年度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上榜名单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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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无违建”创建创先争优考评办法(试行)》(浙整改拆办〔2021〕7号)精神,经考评考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2022年度“无违建达标乡镇(街道)”名单予以公布。希望各地各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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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阳明文化建设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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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24年“双促双旺”再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13号.pdf2024年“双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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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72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的通知》(甬农发〔2021〕 27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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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前湾新区社管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统筹推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工作部署和《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任务要求,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推进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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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按照《关于建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20﹞109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服务常态化抽查和物业服务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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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除险保安”专项行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员安全素养提升,根据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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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住建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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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建发〔2015〕23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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