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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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轨道交通集团,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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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5〕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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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甬建质〔2005〕309号),在企业申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基础上,经我委组织专家审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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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72-2021-0004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发挥典当行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普惠金融服务作用,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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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贯彻落实《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遵循“业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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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安和物管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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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11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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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精神,加快建设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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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审议决策工作由当地协调机制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领域及授权运营单位最终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可采用示范文本。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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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26号.pdf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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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医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实施、经办管理服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出台配套文件。市财政局负责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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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次年个性指标调整情况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三)有关开发园区的流动人口积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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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我市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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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于2021年1月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服务2.0建设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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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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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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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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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老龄办制定的《关于推进宁波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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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市发展相关管理体制强化市级统筹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8〕28号)要求,为推进宁波“名城名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防护工程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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