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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宁波市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6日(此件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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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员任命和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宁波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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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传承传统文化,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甬政发〔2009〕69号),经组织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评定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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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委同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届市政府咨询委员会由56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 任:宋越舜副主任:王建社 王建康 万亚伟 阎 勤秘书长:阎 勤(兼)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丁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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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18号.pdf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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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19号.pdf宁波市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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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打造“无欠薪”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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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25年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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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农种发〔2023〕9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宁波市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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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前湾新区社管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粮油作物机收减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宁波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7日151关于印发《宁波市粮油作物机收减损工作方案》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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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总工会,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除险保安”专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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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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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轨道交通集团,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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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你们《关于给予杨六郎同志记二等功并提请省政府记一等功的请示》(甬公请〔2024〕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杨六郎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及时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事迹特别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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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经评委评审、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同意“《嗨!这里是中国》系列双语科普读物”等7项为2024年度宁波市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活动重点支持项目,“南山书院农村大讲堂”等20项为2024年度宁波市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活动支持项目,现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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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外联所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中心对2020年公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外联所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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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5〕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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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甬建质〔2005〕309号),在企业申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基础上,经我委组织专家审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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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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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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