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09万亩,总产量79万吨的目标,现就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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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3〕17号)精神,2013年我市粮食产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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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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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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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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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0-0020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有关精神,现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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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相关保险机构、风险预防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作用,推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落实,根据市住建局、市委金融办《关于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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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甬政〔2024〕1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对《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所作的局部调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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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请示》(甬政〔2023〕12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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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浙B车通行费优惠期的请示》(甬政〔2016〕5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浙B车通行费优惠期限的请示》(浙交〔2016〕136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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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5号《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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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要求批准白溪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原则同意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由水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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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0〕10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宁波市新型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产业集群及产业链图谱》研究》”等23个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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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高校、研究院(所)、设计院(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为有效推动我市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提升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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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处室、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金融信息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同意,现制定《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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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我委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有效期内,无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此说明。宁波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8月25日 打印关闭 上一篇: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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