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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标准农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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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和标识工作,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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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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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局(经发局):根据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要求,请你们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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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34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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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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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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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0〕200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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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海曙区、高新区、余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我委复审,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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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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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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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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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发(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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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集成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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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49号.pdf宁波市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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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建设或改造提升“一点多能”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1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5.提高交通便利水平。优化车辆监管和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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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22号.pdf宁波市本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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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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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区各级公建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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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政府令(2023)270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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