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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文件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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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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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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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研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市人才调研工作总体安排,现就2024年度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研究要求1.本批课题为人才研究公开发布竞争性课题,共10项(见附件),公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研究人员申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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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研字〔2023〕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人才调研工作安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讨论决定,批准《宁波数字经济人才开发研究》等2项课题立项,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课题研究及项目管理要求明确如下。一、研究要求1.本批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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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要实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体系,对出现的风险要及时处置。(十八)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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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推进宁波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紧落实。二○一○年六月三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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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yzbf61.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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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工业企业达产扩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两手硬、两战赢”,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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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yzbf113.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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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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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3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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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今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调控不断加强,我市经济增长与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压力增大,尤其是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浙江考察期间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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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标准农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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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和标识工作,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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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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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局(经发局):根据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要求,请你们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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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34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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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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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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