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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融业是一项战略性产业,是当前我市提高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民创业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支撑平台。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调控、监管、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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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争创我市建筑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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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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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和标识工作,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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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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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委管委属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柴勇,联系电话: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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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出租汽车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鼓励市区巡游客运出租车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强化亚运赛事绿色交通保障,提升绿色交通发展水平,促进汽车消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宁波市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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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中心,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海事局相关处室: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营造更加优质的航运营商环境,优化海事政务“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服务,助力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经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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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21年9月份市交通运输局主要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份市交通运输局主要工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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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供销社、培训中心、供销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甬党办〔2018〕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社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结合我社实际,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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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园区城管(建设)局,市市政(排水)管理处,市供排水集团,市排水公司:2017年我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城市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总体目标,以“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为载体,以提升城市品质为抓手,全力推进“五水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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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局(经发局):根据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要求,请你们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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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34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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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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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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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0〕200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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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海曙区、高新区、余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我委复审,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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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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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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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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